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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7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秦春友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春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7刑初4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春友,男,1978年9月3日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村民,户口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现住雷波县酒厂家属院,无前科。2017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雷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被雷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8日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春友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因被告人自愿认罪,经征求公诉机关意见,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决定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梅、代理检察员赵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春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秦春友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从雷波县锦城镇1916KTV往雷波县酒厂行驶,行至雷波县路政大队门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2.41㎎/100ml,已超过80㎎/100ml醉酒驾驶标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雷波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被告人秦春友的基本情况、人口信息、情况说明、雷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出具的挡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人吴某的证言、雷波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川)公(宜)鉴(法化)字[2016]461号法化检验意见书、抽血登记表、现场呼吸酒精测试结果单、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被告人秦春友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春友无视国家法律,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春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书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