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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初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屈传华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传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7101行初3053号原告:屈传华,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克靖,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东环路315号。法定代表人:胡柱煊,职务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郭景源,该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卫才志,该队工作人员。原告屈传华不服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办理注销最高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屈传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克靖,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委托代理人郭景源、卫才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屈传华诉称:2015年10月23日在广州市番禺区金山大道化龙大道路口,林某无证驾驶未投交强险且伪造号牌的两轮摩托撞上原告驾驶的重型箱式货车的尾部,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林某受伤,两车损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和原告负同等责任。9个月后,林某于2016年7月6日死亡。被告认为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负同等责任,于2016年11月1日对原告作出第440126201500264-01号通知,决定注销原告驾驶证驾驶B2车型机动车的资格。但是,被告作出该通知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一、被告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全面。林某所驾驶的摩托车无牌无证、未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但被告未查明车主是谁。被告认定原告“转弯的车未让直行的车先行”属于机械理解法律条文,不符合现场发生的事实。二、被告委托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对林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为:被鉴定人林某因重型颅脑外伤后继发大面积外伤性脑梗死、中脑、桥脑梗死出血及肺部感染致中枢神经系统及呼吸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和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对原告作出第440126201500264-01号通知,决定注销原告驾驶证驾驶B2车型机动车的资格。但是,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明显不足,依据的鉴定材料有严重欠缺,且在长达9个月的治疗过程中有感染问题,感染也是死亡原因之—,对于感染的原因并未查明,鉴定意见也未将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势鉴定为死亡的主要原因。三、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并未给予原告合法合理的救济程序安排,使原告不能依法表达自己的意见。综上,被告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鉴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且未明确认定交通事故导致的颅脑损伤是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未安排合法合理的救济程序让原告依法表达意见。被告作出的第440126201500264-01号通知欠缺合法的前提条件,依法应予撤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编号为第440126201500264_01号《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辩称:一、原告屈传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2015年10月23日8时27分,我大队五中队值班室接110报称:在番禺区化龙镇××大道与××大道交界(往金沙大道路段)发生一起货车与摩托相撞的交通事故、有1人受伤,已自行叫120、有现场的警情。接到该警情后,五中队事故处理民警苏勇球、郑浩林立即赶赴现场。现场发现一辆车牌号为粤S×××××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与一辆号牌粤A×××××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摩托车驾驶员受伤的交通事故。120救护车随即将粤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送广医四院救治。民警现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暂扣粤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及粤A×××××的重型货车。民警苏勇球、郑浩林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现场勘查后立即前往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了解事故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摩托车驾驶人的受伤情况。经核查,粤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林某(男、汉族、1987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706050332、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粤A×××××的重型货车驾驶员屈传华(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河南省××乡××村屈店12号)。二、我队在处理屈传华驾驶重型货车与林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文正确,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观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伪造号牌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险普通两轮摩托车,忽视行车安全造成事故,其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十七条有关“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十九条有关“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有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宗交通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屈传华驾驶车辆左转弯时没有让直行车辆先行,忽视行车安全造成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关“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之规定,是造成此宗交通事故的一方面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林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屈传华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依据上述相关规定,我大队于2015年11月25日根据现场勘查,事故车辆检验鉴定,当事人陈述等有关资料证据,经集体讨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按规定将该事故认定书送达各当事人。屈传华及林某不服我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12月14日作出穗公交复字[2015]315号_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终止通知书》,终止理由为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三、我大队对原告屈传华因交通事故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依法依规办理。番禺交警大队在处理该起交通事故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综上所述,原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大队对该宗交通事故认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对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依照相关规定处理,请贵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8时27分,在广州市番禺区金山大道与化龙大道交叉路口,林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且伪造机动车号牌情况下驾驶两轮摩托车(粤S×××××,发动机号:001298,车架号:08801)沿化龙大道北往南行驶,当驶至金山大道化龙大道路口时与原告屈传华驾驶的号牌为粤A×××××的重型厢式货车往西行驶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摩托车驾驶员林某受伤,林某被送至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救治。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穗公交番认字[2015]第440126201500264_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屈传华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2016年7月6日,林某死亡。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编号为第440126201500264_01号《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内容为:“屈传华,你持有的证号为的机动车驾驶证,因曾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有关规定,该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将被依法注销。请在三十日内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办理换证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将依法公告作废。自即日起,你不能继续驾驶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书面申请审核。”原告收到该《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后不服,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肇事现场照片、道理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穗公交番认字[2015]第440126201500264_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粤华生司鉴中心[2016]病鉴字第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第(440126201500264_01)号《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作为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的法定职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第七十八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对具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资格的人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或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而公告注销致使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的行为涉及对当事人准驾资格许可的变更或撤销,将对原告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被告未赋予原告陈述和申辩权即通知原告屈传华注销最高准驾车型,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故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编号为第440126201500264_01号《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编号为第440126201500264_01号《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知莹人民陪审员  孙燕妮人民陪审员  王宪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敏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