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姜凤提与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凤提,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82民初1932号原告:姜凤提,男,195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寻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际瑞,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姜凤提与被告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凤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成市瑞昌贸易责任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凤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8482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从事生猪宰杀,原告自2016年起为被告提供生猪,截止目前尚欠生猪款58482元。但该款项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从事生猪宰杀,原告自2016年起为被告提供生猪,尚欠生猪款58482元,由被告猪场场主李忠清在收购单上签字确认。该款项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成诉。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生猪,被告理应及时支付相应款项。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到庭答辩与质证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款项58482元。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元,由被告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洪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函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