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雪军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淳安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127执1067号被拘留人:王雪军,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住淳安县文昌镇潭头村潭头20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911300615。王雪军因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以((2017)浙0127执1067号决定拘留15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执行人王雪军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王雪军的拘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