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执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四川张元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江油市百强电脑软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张元律师事务所,江油市百强电脑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张元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油市中坝镇涪江路143号。法定代表人:张元。被执行人江油市百强电脑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涪江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强兴益。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81民初357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房产、证券进行了现场查询,没有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已受偿金额0元,未受偿金额本金为12000元,诉讼费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81民初35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肖 兵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