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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2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东营市金凯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欧特莱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营市金凯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欧特莱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万通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财保10号申请人:东营市金凯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座前大街59号新孵化大B楼。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3705006848296609。法定代表人:王交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辉,男,1987年6月16日生,汉族,东营市金凯高新投资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山东欧特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滨海新区银海三路以北、金河二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68320890XD。法定代表人:董庆国,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陈庄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793925256W。法定代表人:韩俊来,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万通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609733159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长。东营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东营市金凯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欧特莱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万通模具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营市金凯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保全的申请,东营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保全函,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欧特莱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万通模具有限公司价值2550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银行存款,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营市金凯高新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欧特莱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万通模具有限公司价值2550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银行存款。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营市金凯高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建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丙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