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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执字第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红透山镇苍圣工艺品厂与辽宁艺海商贸有限公司、赵永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透山镇苍圣工艺品厂,辽宁艺海商贸有限公司,赵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字第2876号申请执行人:红透山镇苍圣工艺品厂,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赵恩福,系该××经理。被执行人:辽宁艺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范雪芬,系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金,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邰波,系该××员工。被执行人:赵永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红透山镇苍圣工艺品厂与被执行人辽宁艺海商贸有限公司、赵永海揽合同纠纷(2015)沈河执字第287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95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红透山镇苍圣工艺品厂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飞代理审判员  贾 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