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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谭巨明与谭浩恩、陈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巨明,谭浩恩,陈红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902民初1437号原告:谭巨明,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家栋,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浩恩,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陈红丽,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谭巨明诉被告谭浩恩、陈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谭浩恩自2017年6月至12月,每个月20日前归还1500元给原告谭巨明;二、被告谭浩恩自2018年1月至12月,每个月20日前还3000元归给原告谭巨明;三、被告谭浩恩自2019年起每个月20日前归还4000元给原告谭巨明,至还清款项为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谭浩恩承担。被告谭浩恩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到如下账户:收款单位: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广发行茂名迎宾支行;帐号:12×××75。逾期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伍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