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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织金县顺强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金睿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织金县顺强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贵州金睿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41号申请执行人织金县顺强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贵州金睿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佳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织金县顺强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金睿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织金县顺强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贵州金睿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还款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民终1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段忠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祖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