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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何月珍与潘文族、吕丁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月珍,潘文族,吕丁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2民初96号原告:何月珍,女,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明进,福建惠尔(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文族,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吕丁丁,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原告何月珍与被告潘文族、吕丁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月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明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文族、吕丁丁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月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潘文族、吕丁丁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判令潘文族、吕丁丁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3日、2月21日、3月15日潘文族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何月珍借款50000元、30000元、20000元,合计100000元,何月珍通过银行转账向潘文族交付了借款80000元,以现金向潘文族交付借款20000元,潘文族于2016年3月15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经何月珍多次催讨,潘文族均拒绝偿还借款。吕丁丁与潘文族系夫妻关系,该债务是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是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潘文族未作答辩。吕丁丁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何月珍提供以下证据:1.何月珍身份证复印件、潘文族、吕丁丁基本信息,以此证明双方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此证明潘文族、吕丁丁系夫妻关系,且于2009年8月24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借条和转账凭证,以此证明潘文族向何月珍借款100000元,并证明何月珍于2016年1月23日、2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向潘文族交付借款50000元、3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潘文族、吕丁丁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及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在庭审中享有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何月珍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可作为适格证据予以使用,且与何月珍主张的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并认证,并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如下:吕丁丁与潘文族系合法夫妻关系。2016年1月至3月间,潘文族先后三次向何月珍借款50000元、30000元、20000元,合计100000元,交付最后一笔借款时潘文族向何月珍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潘文族未能及时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何月珍主张潘文族欠其借款100000元有其提供的借条、交付凭证等证据证实,其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潘文族经催讨后,未能还款,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何月珍主张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吕丁丁系潘文族的合法妻子,且该债务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潘文族个人债务情形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潘文族、吕丁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潘文族、吕丁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何月珍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潘文族、吕丁丁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小玲人民陪审员  兰素英人民陪审员  潘兴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小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