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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6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军与邓胜全、张晓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军,邓胜全,张晓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6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军,男,汉族,1975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余皓云,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胜全,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张晓碧,女,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执行郑军与邓胜全、张晓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以(2016)渝0106执保129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邓胜全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房屋,但该房屋已被抵押且其他法院查封在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2017年4月18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邓胜全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地下车库,现该车库已抵押给第三人。2017年3月27日,将被执行人邓胜全、张晓碧纳入失信人名单。2017年5月17日,将已执行的1020元现金划入到申请人提供的帐户上。现被执行人邓胜全、张晓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5月22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邓胜全、张晓碧尚欠申请执行人郑军本金30.5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4000元(扣除已执行到位的102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550.3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6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殷建华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雨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