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等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北京市通州区种植业服务中心,谭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种植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谭玉峰,男,出生地北京市,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谭玉峰贪污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谭玉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红彦审判员 马 辉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