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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9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明泽虎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泽虎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9刑初38号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明泽虎,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户籍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8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林某(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泽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拥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蒙某、肖某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郭诗蒙担任记录。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世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明泽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农历5月份,被告人明泽虎想承包靖州县甘某燎原村11组的集体山“八岔冲”、“岩古冲”造林,便找到时任该组组长的黄某1协商,后该组同意将八“岔冲”、“岩古冲”承包给明泽虎进行造林,并讲好这两块山场上现有的林木以人民币12800的价格作价给明泽虎由其处理,砍伐完后由明泽虎负责造好林,造好林后的林木收益由明泽虎占7成,该组占3成,双方便签订了书面协议。2014年农历8月份,明泽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本地村民吴某1、吴某3、吴某2等人进入“八岔冲”、“岩古冲”山场砍伐林木,在采伐林木过程中因遭到该组部分外出务工人员的反对,导致该造林合同终止。尔后明泽虎将所制木材全部非法销售,案发后经鉴定,“八岔冲”滥伐山场被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为6.1444立方米,“岩古冲”滥伐山场被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为1.625立方米。2015年3月份,刘某1想在自家“桐木冲”(小地名“土地坳”)山场植树造林,便找到同组的被告人明泽虎商量,想委托他对这块山场进行造林,并讲好该块山场的现有林木无偿转让给明泽虎,但由他负责完成对该山场的炼山和造林,明泽虎同意了。2015年农历10月份,明泽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贵州籍一伙民工进山采伐,尔后将所制木材全部非法销售。案发后经鉴定,“桐木冲”山场被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为59.3817立方米。侦察机关在接到报案材料后初查过程中,于2016年8月31日到案发地找到被告人明泽虎询问时,其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2016年11月29日其主动向侦察机关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一般缴款书、林权证、相关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1、刘某1、蔡某1、吴某1、吴某2、黄某2、王某、刘某2、石某、蔡某2的证言;3、被告人明泽虎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明泽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擅自砍伐林木,且被滥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达67余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无出入。另查明:我院于2017年4月27日委托了靖州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明泽虎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了调查评估,该局于2017年5月5日作出了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上述事实,被告人明泽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一般缴款书、林权证、相关证明等书证;证人黄某1、刘某1、蔡某1、吴某1、吴某2、黄某2、王某、刘某2、石某、蔡某2的证言;被告人明泽虎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泽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明泽虎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明泽虎在案发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明泽虎的认罪态度好以及靖州县司法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明泽虎宣告缓刑。被告人明泽虎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明泽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姚拥军人民陪审员  蒙永成人民陪审员  肖树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诗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