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洪雨与杜洪福、李井艳、张晓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雨,杜洪福,李井艳,张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保104号原告:赵洪雨,男,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杜洪福,男,1969年11月9日,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李井艳,女,1966年4月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张晓明,男,1982年9月1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雨诉被告杜洪福、李井艳、张晓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洪雨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长 胡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