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文山市金达利三七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市金达利三七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512号申请执行人: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69339-5。法定代表人:乐国政,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2号3号地块。被执行人:文山市金达利三七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05484-9。法定代表人:李金昆,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文山市开化北路172号。本院在执行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文山市金达利三七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按照和解协议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新春审判员 吴国欣审判员 罗 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海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