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5执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薛文文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文文,武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109号申请执行人:薛文文,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立华,女,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薛文文与武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3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薛文文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立华给付车辆修理费12387.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武立华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武立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武立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薛文文申请执行的车辆修理费12387.5元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薛文文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武立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武立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京0115民初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诗岚-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