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徐文新申请执行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新,董建辉,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恢8号申请人:徐文新,女,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赵村乡。被执行人:董建辉,男,197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被执行人: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本院在执行徐文新申请执行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董建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鑫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