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良法、周际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法,周际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534号申请执行人张良法,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周际尧,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5675号,责令被执行人周际尧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金钱给付158500元。但被执行人周际尧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际尧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立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