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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02执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施莲芬与被执行人李金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莲芬,李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1528号申请执行人施莲芬。委托代理人李红润,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金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莲芬与被执行人李金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金红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施莲芬10000元,尚欠20350元(含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李金红表示于2017年5月支付申请执行人施莲芬5000元,于2017年10月支付15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现被执行人李金红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全案执结,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402执15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承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