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梁国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财保60号申请保全人:梁国耀,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委托代理人:陈少鸿,系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黎成杰,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案外人:谭美云,女,1956年12月31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保全人梁国耀与被保全人黎成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梁国耀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的粤J×××××号小客车。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案外人谭某云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梁国耀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梁国耀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雄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倩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