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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民初第4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河南龙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原金秋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河南龙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原金秋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南阳龙腾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付保强,何凤,张永秋,张金祥,付雅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第4819号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负责人:席茵,任行长职务被告河南龙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保强,任总经理职务被告南阳市中原金秋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秋,任总经理职务被告南阳龙腾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雅雯,任总经理职务被告付保强,男,汉族,1969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何凤,女,汉族,1987年10月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张永秋,女,汉族,1979年6月3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张金祥,男,汉族,1970年5月2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付雅雯,女,汉族,1990年7月2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银行与八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部分被告现住址不详,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事实无法查清,故本案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鹏飞审判员  王 飞陪审员  王荣建二〇一七年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宗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