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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蒋琰对王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琰,王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财保59号申请人蒋琰,住白山市。被申请人王鑫,住白山市。申请人蒋琰与被申请人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蒋琰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鑫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60000.00元公积金予以冻结。申请人蒋琰已向本院提供所有权人为蒋琰的房屋(白BQ字第0986**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和便于法院将来对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鑫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60000.00元予以冻结,(单位帐号0100077、职工帐号0005337)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申请人蒋琰提供的所有权人为蒋琰的房屋(白BQ字第0986**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以上二项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申请,否则,冻结、查封效力自动解除;申请人蒋琰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振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