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5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浩平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5执1166号被执行人黄浩平,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黄浩平犯生产伪劣产品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4)大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浩平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继续追缴本案未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7月4日移送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等方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乐庆才审 判 员 林华杉代理审判员 连加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颖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