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福强与张伟、李飞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强,张伟,李飞,张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6号申请执行人刘福强,男,1959年8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张伟,男,1982年2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李飞,女,1983年2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张超华,男,195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福强与被执行人张伟、李飞、张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吴建良审判员 赵永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