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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颜光地与林顺通、黄清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光地,林顺通,黄清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民初1669号原告:颜光地,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林顺通,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黄清霞,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颜光地与被告林顺通、黄清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颜光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顺通、黄清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颜光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林顺通、黄清霞立即偿还水泥欠款9025元(人民币,下同)。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0日,林顺通、黄清霞到颜光地经营的水泥店购买二批水泥,第一批结欠3875元,第二批结欠5150元,共计结欠9025元,经颜光地多次催讨未果,本案债务系发生在林顺通、黄清霞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林顺通、黄清霞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林顺通、黄清霞共同负责偿还。林顺通、黄清霞未作答辩。颜光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二张商品销售单(内容为“上年度少1000元;16/2美岭20包;19/2美岭20包;21/2美岭20包;24/2美岭20包;25/2美岭20包;27/2美岭20包;28/2美岭20包;1/4美岭15包。合计155包×25元=3875元+上年1000元=4875元-4/7收1000元=借少3875元。欠款人:林顺通2015.4.20”及“27/8美岭40包×23.5=470、水泥王10包;30/8美岭40包;4/9美岭40包;5/9美岭60包;16/9美岭20包。合计:200包23.5=4700元+水泥王450=5150元。二单合计少玖仟零贰拾伍元正。欠款人:林顺通身份证:”)为证,林顺通、黄清霞未予质证。对颜光地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颜光地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林顺通与黄清霞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4年8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林顺通向颜光地购买二批水泥,2015年4月20日双方进行结算,2014年8月27日至2014年9月16日林顺通结欠颜光地水泥款3875元,2015年2月16日至2015年4月1日(含上年度少的1000元)林顺通结欠颜光地水泥款5150元,二笔共计9025元。由林顺通于2015年4月20日在商品销售单上签字确认,后林顺通没有偿付,故颜光地诉至本院,请求处理。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林顺通尚欠颜光地货款902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颜光地作为出卖人已按约履行其交付合同标的物的义务,林顺通作为买受人在受让合同标的物后即负有按约支付给原告价款的义务,但林顺通经原告催讨而拒不偿还,依法应负偿付货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的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虽然是由被告林顺通与原告结算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但被告林顺通、黄清霞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又是在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属俩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俩被告共同负责偿还。故原告请求俩被告共同偿还,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林顺通、黄清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既不答辩,也不提出反驳意见,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的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林顺通、黄清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颜光地尚欠的货款90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顺通、黄清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世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静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