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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1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边三平诉阿拉腾乌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三平,阿拉腾乌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371-1号申请执行人边三平,男,汉族,现住鄂前旗上海庙镇.被执行人阿拉腾乌拉,又名乌拉,男,蒙古族,现住鄂托克前旗昂素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边三平与被执行人阿拉腾乌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边三平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3民初178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管局、车管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暂时无能力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内0623民初178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取消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金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