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大连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鑫程联合重工(大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属门窗有限公司,鑫程联合重工(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李永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鑫程联合重工(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法定代表人:程宪功。原告大连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鑫程联合重工(大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67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281执14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晋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