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邹军与陈忠祥、肖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祥,肖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保5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邹军,男,生于1971年8月1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人:陈忠祥,男,生于1961年4月16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人:肖锋,男,生于1976年10月6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县。申请人邹军与被申请人陈忠祥、肖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邹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陈忠祥、肖锋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忠祥、肖锋的银行存款21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邹军��有的奥迪牌x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