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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邹军与陈忠祥、肖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祥,肖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保5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邹军,男,生于1971年8月1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人:陈忠祥,男,生于1961年4月16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人:肖锋,男,生于1976年10月6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县。申请人邹军与被申请人陈忠祥、肖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邹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陈忠祥、肖锋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忠祥、肖锋的银行存款21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邹军��有的奥迪牌x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