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民辖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盛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盛曼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辖终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114680。法定代表人:周雪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盛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金闻路**号*幢*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63728488T。法定代表人:邵妙芽。上诉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2民初14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诸暨市,本案应由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法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2月20日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协商不成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华人国际商会大厦”,该工程所在地在浙江省平湖市。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连 忠审判员 李美凤审判员黄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君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