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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申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褚志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褚志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1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褚志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钟勤勇,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承(成)臣,男,汉族。再审申请人褚志国与被申请人刘承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褚志国申请再审称: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是在再审申请人褚志国又重新找人修补、洗井之后才完成的,并非被申请人刘承臣全部施工,现在竣工验收后,刘承臣索要全部工程款不符合事实。关于合同价格,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一审委托鉴定,并以鉴定价格为准,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另有一眼井完全无法使用,原审均没有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双方签订的“机井施工协议书”为无效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褚志国应当参照案涉合同约定支付刘承臣工程款。案涉协议第六项仅约定了人工费、材料费,没有约定工程总价款或者据以计算工程总价款的单价,案涉协议第七项约定每完工五眼井并经初步验收合格后,褚志国支付刘承臣每眼井2000元,之后在总体验收合格后须再支付一部分工程款,而再支付一部分工程款后,仍有剩余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在缺陷责任期后付清。可见案涉工程每眼井除人工费、材料费2000元外,还需再支付部分工程款,但案涉协议未明确约定剩余工程款的数额,且双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故原审依据刘承臣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并以鉴定的价格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妥。原审已将刘承臣自认存在质量问题的两眼井的价款扣除,对于褚志国所称除该两眼井之外的其他工程质量问题,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褚志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褚志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光民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贾海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