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冯小霞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刑初340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小霞,女,1988年8月7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永城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5月15日以永检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小霞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小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冯小霞隐瞒与他人正在同居的事实,以与贺某结婚为由收取贺某彩礼,骗取贺某现金8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小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冯小霞的供述;被害人贺某的陈述;证人訾某、张某1、王某、蒋某、冯某、张某2、郑某、马某、李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清单、协议书等书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小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小霞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小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小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