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新华与高先峰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华,高先峰,刘岭,金小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1653号原告:高新华,男,1957年3月27日生,汉族,济南铁路天龙汽车销售分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茹,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先峰,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济南重汽集团卡车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桂萍(系被告高先峰姐姐),女,原济南国棉三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刘岭,女,1978年4月19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济南市。被告:金小春,女,1982年11月2日生,汉族,济南市中东方名剪美发店个体业主,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华与被告高先峰、刘岭、金小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新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先峰、刘岭、金小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新华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原告高新华负担。审 判 长 李 江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