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玉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豫1222执219号被拘留人:李玉峡,男,1974年7月19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苏实建、潘桂绸、刘婷婷、苏怡文、苏怡蓓与李玉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向被执行人李玉峡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玉峡报告当前及收到财产报告令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李玉峡拒绝报告,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李玉峡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