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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8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许雪华与上海浦东新区仁和建筑装饰材料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雪华,上海浦东新区仁和建筑装饰材料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8849号原告:许雪华,男,1961年11月7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晗,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仁和建筑装饰材料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顾建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齐放,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全武,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雪华与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仁和建筑装饰材料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许雪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保证原告享有优先租赁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2、如被告履行不能,赔偿原告因履行不能导致原告损失的赔偿金53,244元(计算方式为2,958元/月×18=53,244元)。事实和理由: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XXX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仁和建筑装饰市场B-028号营业场地由被告出租给原告,原告是该场地的多年承租人。2015年8月1日,原、被告续签了租赁合同,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但在租赁期内,被告通知原告不再续签合同。被告以市场需要装修、停业整顿等理由欺骗原告,却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损害了原告的优先承租权,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7月21日签订《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出租的B-028号营业场地,租赁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双方选定的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在__上打“√”,两者都打或都不打“√”的从第一种方式)予以解决。(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__;(二)依法向出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__。原、被告在上列两种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后均未在__上打“√”,依照合同文意,双方已明确约定对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雪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绍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嬿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