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02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欧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欧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02执58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临沧市凤庆县人,农民,住临沧市凤庆县。被执行人欧某某,女,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农民,住临沧市临翔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欧某某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3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6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权利受偿600元,执行费未交纳。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应群审 判 员 张绍强人民陪审员 俸传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星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