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勇军与谢松、谢亚娟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907号原告:谢勇军,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谢松,男,约40岁,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谢亚娟,女,约44岁,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卢洪,男,约44岁,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谢勇军诉被告谢松、谢亚娟、卢洪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谢勇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勇军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4元,由原告谢勇军负担。审判员 林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