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110号被执行人王锴,男,1997年9月11日(实际出生日期)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泗洪县。(2016)苏1324刑初61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锴应履行罚金2000元,分别退赔王桂梅、马林军、祁井侠经济损失900元、200元、500元。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3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于2017年5月2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锴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继续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 磊执行员 张 超执行员 刘朝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雨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