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阿拉坦图雅与本达力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坦图雅,本达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阿拉坦图雅,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本达丽,女,1957年9月11日出生,蒙古族,新左旗阿镇第一小学退休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拉坦图雅与被执行人本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85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本达丽偿还借款2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本达丽自动履行了本案本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2025元并已付给申请执行人阿拉坦图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已给付。故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6民初8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8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哈 申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套 力 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