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文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4刑初35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红,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硚口区。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7]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陈文红在本市硚口区长堤街广货巷路牌下面,将一包白色粉末及三颗红色片剂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称量白色粉末及红色片剂共重0.49克。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以上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陈文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以上事实不持异议,且有证人赵某的证言、刑事技术照片、扣押清单、毒品检验鉴定书、身份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及被告人陈文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红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文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文红归案后如实陈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文红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陈文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文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