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2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郑炳熙与北京伟明达商贸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炳熙,北京伟明达商贸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27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炳熙,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伟明达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二村西红门路北侧门面(京开东)。经营者:詹玉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学浩,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琳娜,北京德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炳熙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伟明达商贸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首先,本案当事人北京伟明达商贸中心(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个体)的注册日期为2007年8月31日,经查,另有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类型为集体所有制、名称同为北京伟明达商贸中心的企业存在,该企业成立日期为1997年9月30日,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而本案中郑炳熙与北京伟明达商贸中心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为2006年3月10日,此时涉案的北京伟明达商贸中心尚未成立,故有关本案主体的确定问题,相关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其次,本案中郑炳熙承租的租赁标的物的占地面积为3.5亩,(2016)京0115民初2046案中郑炳熙承租的标的物的占地面积为8.5亩,而北京伟明达商贸中心承租的位于京开路东侧,杏泽围棋学校路南侧的地块面积为10.5亩,故郑炳熙承租的两地块是否均在该10.5亩的地块内,相关事实亦须进一步查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炳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0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慧慧审判员 白 松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