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安存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存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28号之一被执行人安存金,男,197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安存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存金在卢氏县卢园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持有15750000元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存金在卢氏县卢园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持有的15750000元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宏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