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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安存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存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28号之一被执行人安存金,男,197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安存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存金在卢氏县卢园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持有15750000元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存金在卢氏县卢园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持有的15750000元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宏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