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重庆渝源建冶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名流置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渝源建冶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名流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百亚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6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渝源建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周成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云江,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德,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名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吕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平,上海虹桥正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剑桥,上海虹桥正瀚(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百亚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杨效,该公司执行董事。一审第三人: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刘承毅,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重庆渝源建冶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名流置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百亚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6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重庆渝源建冶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干建强审 判 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媛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