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韩用安、韩海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用安,韩海军,卢厚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刑初25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用安,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住武汉市江岸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再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5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被告人韩海军,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住武汉市江岸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6年3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被告人卢厚友,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住武汉市江汉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6年2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陂检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用安、韩海军、卢厚友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用安、韩海军、卢厚友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7日2时许,被告人韩用安驾车伙同韩海军、卢厚友、刘少波(另案处理)窜至本区滠口街南湖村二十七队50号门前,采取推门入室的手段,由被告人韩用安、韩海军和刘某进入侯某2家中行窃,被告人卢厚友在门口附近望风,未盗得财物。同日3时许,被告人韩用安、韩海军、卢厚友、刘少波采取上述手段进入本区滠口街南湖村二十七队68号陈某家中,盗得其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40元和武汉通公交卡一张。随后,被告人韩用安、韩海军、卢厚友、刘少波又采取上述手段进入本区滠口街南湖村九队41号罗某家中,盗得其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元、价值人民币5866元的黑色32G苹果7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36元的蓝色新蕾牌电动车一辆及JSDUN牌手表一块。后被告人韩用安、韩海军、卢厚友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现金人民币140元、武汉通公交卡一张、现金人民币100元追回,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陈某、罗某。经自行协商,被告人韩用安、韩海军、卢厚友近亲属赔偿被害人罗某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韩用安、韩海军、卢厚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材料、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罗某、陈某、侯某2的陈述;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笔录、指认犯罪现场笔录;讯问视频光盘以及被告人韩用安、韩海军、卢厚友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用安、韩海军、卢厚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韩用安、韩海军、卢厚友依法均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韩用安、韩海军、卢厚友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是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用安、韩海军、卢厚友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近亲属能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用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二、被告人韩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三、被告人卢厚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颖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雅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