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9001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石河子市赵艳腌腊制品厂、吴小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河子市赵艳腌腊制品厂,吴小平,朱仁辉,石河子市天府粮仓自助烤涮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2478号原告石河子市赵艳腌腊制品厂,住所地石河子市努尔巴克村646栋1号。经营者:赵艳,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石河子市。被告:吴小平,男,汉族,住石河子市。被告:朱仁辉,男,汉族,住石河子市。被告:石河子市天府粮仓自助烤涮店,住所地石河子市22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河子市赵艳腌腊制品厂与被告吴小平、朱仁辉、石河子市天府粮仓自助烤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河子市赵艳腌腊制品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河子市赵艳腌腊制品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本院予以退还,送达费90元(原告已付),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