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1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吴刚与杨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刚,杨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1民初347号原告吴刚,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杨智,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株洲县。原告吴刚与被告杨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原告吴刚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刚承担。审判员 刘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晰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