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申请执行新兴县新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异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南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新兴县新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21执异7号申请人广东南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南洋投资有限公司,下同)。地址:肇庆市。法定代表人陈世骏,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梦梦,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薛向阳,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广东省肇庆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原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新兴县支行,下同)。地址:新兴县。法定代表人张汉明,行长。被执行人新兴县新源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新兴县。法定代表人欧阳源东,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与新兴县新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1996)新法执字第260号],申请人广东南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债权转让协议、资产转让证明、(1995)新经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1996)新法执字第260-2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本院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申请执行新兴县新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6月25日作出(1996)新法执字第26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2004年6月28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之后,该债权又先后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韩国全球投资有限公司Ⅱ、周邦慧、广州市信必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1月6日,广州市信必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本案申请人广东南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于2014年1月22日在《羊城晚报》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最后由广州市信必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广东南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广东南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取得该债权,广东南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广东南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院(1996)新法执字第260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审 判 员 欧学军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思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