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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四川联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谭吉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联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吉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445号原告:四川联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东湖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莲,女,系公司职工。被告:谭吉龙,男,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联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吉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联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联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联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艾显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琲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