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行申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潘仁凤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潘仁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行申8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上诉人)潘仁凤,女,194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再审申请人潘仁凤因诉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养老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行终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潘仁凤申请再审称,潘仁凤起诉的具体请求是将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认定其“现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缴费参保身份及该身份的缴费比例改正(变更)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缴费参保身份,并按照桂劳社发[2007]24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身份缴费参保时间,和桂劳社发[2009]13号文规定的缴费起始时间、缴费比例,自该文件生效之日的2009年1月14日起补给潘仁凤五年缴费年限及各年度递增的养老金,每月递增200元养老金和补给现已拖欠的养老金。潘仁凤的起诉请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事实,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予以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潘仁凤因其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与许玉兰、蒋济字等人向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该局作为信访案件受理,对政策进行解读并作出了答复,属信访答复。因对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对许玉兰等同志的信访答复》不服,潘仁凤分别向桂林市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复核,亦就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信访答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其作出的信访答复并未对潘仁凤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则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故潘仁凤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潘仁凤可主张相关行政机关对其诉求予以处理,维护其权益。综上,潘仁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仁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程丽文审判员 陈 丹审判员 万晓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