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鲁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鲁树波,刘洪霞,傅焕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吉永来被执行人:鲁树波,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刘洪霞,女,1973年6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傅焕青,男,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鲁树波、刘洪霞、傅焕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55214.4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鲁树波、刘洪霞、傅焕青于2017年3月23日履行1000元,双方当事人并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相商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执行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