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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02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刘亚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02民初1178号原告:刘亚辉,男,汉族,1987年2月12日生,住商水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博、房乾坤,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刘亚辉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亚辉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凯迪 来自: